函 營建工程工地設置自用加儲油設施儲油槽(含儲油桶)內容積總和在2000公升以上者應申請核准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92年4月16日
府建二字第09203650100號
法規內文

 

主旨:有關營建工程工地設置自用加儲油設施儲油槽(含儲油桶)內容積總和在二○○○公升以上者應向本府申請核准,請轉知所屬儘速清查並即照辦以免觸法,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石油管理法」暨「「自用加儲油加儲氣設施設置管理規則」規定辦理。
二、有關自用加儲油(氣)設施,係指客貨運輸業、營造工程業、工廠、機關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設置之對象,為供其自用車輛或動力機械加注汽油、柴油或液化石油氣而備置之儲油(氣)槽(含儲油桶)及流量式加油(氣)機,前項儲油槽(含儲油桶) 內容積總和在二○○○公升以下者不適用本規則之規定,以具有加油設備之油罐車為自用車輛或動力機械加油者應依管理規則第十八條規定向本局申請專案核准。
三、未依上開法規申請核准而被舉發查證屬實者,自九十一年八月七日起可依「石油管理法」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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