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 登記有案之寺廟及辦妥財團法人設立登記之寺廟、教會(堂)處分不動產應事先報經主管機關核准暨寺廟申請建修(新建、增建、改建、修建等)申請程序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91年3月27日
府民三字第09105507000號
法規內文

 

主旨:有關登記有案之寺廟及辦妥財團法人設立登記之寺廟、教會(堂)處分不動產應事先報經主管機關核准暨寺廟申請建修(新建、增建、改建、修建等)申請程序乙案,請 查照。
說明:
一、依內政部九十年十二月六日台(九十)內民字第九○七四二四二號、九十一年一月十日台內民字第○九一○○○二○八一○號(如附件)函辦理。
二、有關登記有案之寺廟及辦妥財團法人設立登記之寺廟、教會(堂)處分不動產應事先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其處分應包括法律上之處分(如出售等,未包括增購或受贈不動產)及事實上之處分(如新建、改建、合建、修建等)。
三、寺廟建造(修)申請建造執時,除應依建築法令有關規定檢附申請書、土地使用權同意、工程圖樣及說明書向主管建築機關申請辦理外,並應提具計畫書、寺廟最高權利機構決議紀錄(新建寺廟免附),由主管建築機關併申請案件轉送寺廟主管機關「審查」同意後始得發給建築執照。
四、同函廢止「台北市建築寺廟注意事項」。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