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 土地所有人申請於輸電線下、旁興建房屋,請先知會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臺北供電區營業處後再核發建造執照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91年3月26日
北市工建字第09152557400號
法規內文

 

主旨:函轉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臺北供電區營運處函「土地所有人申請於輸電線下、旁興房屋,請知會該處後再核發建造執照。」請轉知 貴會員查照。
說明:
一、依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臺北供電區營運處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七日D北供線字第九一○二0九六六Y號函。
二、依臺電公司前揭號函略謂,為免輸電線塔影響建築工程開發,應於核發建築許可前知會該公司。查現況實測圖係設計建築師簽証負責項目,為免影響起造人申辦時程與規劃內容,請轉知貴會會員,於規劃設計初期如基地屬旨揭情形,應事先函詢臺電公司確認相關應注意事宜,以維權益。
三、本件納入九十一年臺北市建管法令彙編第一○號彙編歸類第一組編號第七號。
四、網路網址:www.dba.tcg.gov.tw。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