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 開發行為之開發基地分別坐落不同開發區位,其應否實施環境影響評估認定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91年4月15日
環署綜字第0910024604號
法規內文

 

主旨:開發行為之開發基地分別坐落不同開發區位,其應否實施環境影響評估認定,請依說明二辦理,請 查照。
說明:
一、依南投縣政府環境保護局九十一年二月十五日九十一投環局綜字第九一○○一八○二號函及本署九十一年三月十一日召開「研商開發行為應否實施環境影響評估認定疑義事宜」會議結論辦理。
二、基於「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第三十三條立法意旨,開發單位申請許可開發行為,其開發基地分別座落不同開發區位,應將不同區位面積合併計算,並以較嚴格之細目即範圍認定應否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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