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 設置石油、石油產品貯存槽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暨其環境影響評估書件審查收費標準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93年11月1日
環署綜字第0930079791號
法規內文

主旨:公告修正「設置石油、石油產品貯存槽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暨其環境影響評估書件審查收費標準」

依據:

一、「環境影響評估法」第五條第一項第十一款。

二、「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第三十二條。

三、「環境影響評估書作審查收費辦法」第二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附表一「石油、石油產品認定基準」之汽油、輕油、航空燃油、煤油、柴油與燃料油之規格。

二、修正後之公告內容如附件。

 

 

主旨:公告修正設置石油、石油產品貯存槽,對環境有不良影響之虞者,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設置石油、石油產品貯存槽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暨其環境影響評估書件審查收費標準。

依據:

一、「環境影響評估法」第五條第一項第十一款。

二、「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第三十二條。

三、「環境影響評估書作審查收費辦法」第二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

一、設置石油、石油產品貯存槽,對環境有不良影響之虞者,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二、設置石油、石油產品貯存槽,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位於國家公園一般管制區以外之分區;國家公園一般管制區,石油、石油產品貯存槽總貯存容量或累積貯存容量三百公秉以上者。

()位於野生動物保護區或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

()位於水庫集水區。

()位於自來水水源水質水量保護區,石油、石油產品貯存槽總貯存容量或累積貯存容量三百公秉以上者。

()位於港區,石油、石油產品貯存槽總貯存容量或累積貯存容量三百公秉以上者。

()位於山坡地,申請開發面積一公頃以上者。

()位於都市土地申請開發面積五公頃以上或擴建面積累積五公頃以上者,或石油、石油產品貯存槽總貯存容量或累積貯存容量一萬五千公秉以上者。

()位於非都市土地申請開發面積十公頃以上或擴建面積累積十公頃以上者,或石油、石油產品貯存槽總貯存容量或累積貯存容量三萬公秉以上者。

三、石油、石油產品之認定基準如附表一。

四、石油、石油產品貯存槽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書件審查收費標準如附表二。

附件
A1-12-31.3.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