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 公告「位於非山坡地之土石採取區,其在自來水水源水質水量保護區內,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93年6月15日
環署綜字第0930042197號
法規內文

主旨:公告「位於非山坡地之土石採取區,其在自來水水源水質水量保護區內,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

依據: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第三十二條。

公告事項:

       位於非山坡地之土石採取區,其在自來水水源水質水量保護區內,符合下列規定之一,其申請之開發面積應合併計算,且累積達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六目規定規模者,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一、土石採取區位於同一筆地號。

       二、土石採取區之地號互相連接。

       三、同一流域之土石採取區相隔水平距離在五百公尺範圍內。

        同時申請之二個以上土石採取區開發,有符合上述規定規模者,各個土石採取區均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