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 市民申請興建橋樑、箱涵及水溝改道案,有關權責劃分及處理程序問題研商會議紀錄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69年5月26日
北市工一字第63529號
法規內文

 

主旨:檢送「市民申請自費興建橋樑、箱涵及水構改道案,有關權責劃分及處理程序問題」研商會議紀錄乙份,請照辦。
局 長 成  堅
為市民申請自費興建橋樑、箱涵及水溝改道案,有關權責討論決議事項:
一、市民申請自費水溝改道、水滿加蓋、暨興建橋涵等申請案件仍按以往規定,由本局第一科收辦處理,並發佈新聞。
二、有關申請案件設計審核權責按下列規定辦理:
1.水溝改道如係幹線工程由新工處負責審查。
2.於現有水溝上加蓋。搭建便橋及有關設施者由養工處負責審查。
3.申請興建橋涵,如係跨越河川或涉及水利問題時,由養工處負責審查。
4.有關都市計劃問題,由本局第二科審查。
三、申請案核准興建完成後,經會同檢驗合格後移交養工處接管。
四、申請案件按規定應檢附下列證件:
1.地籍圖謄本、2.地籍登記總簿謄本、3.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書、4.設計圖(須由土木、結構、水利、建築技師設計監造)、5.平面位置圖、6.現況圖、7.地籍配置圖、8.剖視圖、9.結構圖及各部詳圖、10.結構計算書、11.水理計算資料、12經法院公證之切結書(請具結無條件願供公眾通行及使用,如將來政府興建公共設施需拆除時願無條件自行拆除,並放棄先訴抗辯權)。
散 會。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