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治污染地下水體設施及監測設備設置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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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年8月8日環署水字第41628號公告公告「地下儲油槽儲存之汽油、柴油為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物質及應設置之防止污染地下水體設施暨監測設備」。(91年12月11日停止適用)水污染防制法施行細則第56條及第57條(92年7月3日修正,刪除前2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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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年12月18日環署水字第0910087261號令發布「防止污染地下水體設施及監測設備設置管理辦法」。
92年3月6日環署水字第0920016506號函下達「地下儲槽系統防止污染地下水體設施及監測設備審查及監測紀錄表填寫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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