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 公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加油站之兼營項目及需計入兼營項目總面積不得超過加油站面積三分之一限制之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之兼營項目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93年1月9日
經能字第09204615450號
法規內文

 

主旨:公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加油站之兼營項目及須計入兼營項目總面積不得超過加油站面積三分之一限制之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之兼營項目。
依據:本部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經能字第○九二○四六○七四二○號令修正發布之「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第二十六條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
一、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之兼營項目如下:
(一)提供場所供設置「金融機構營業場所外自動化服務設備」。
(二)接受他人委託代收物品服務。
(三)接受事業機構委託收費服務。
(四)代售高速公路回數票證。
(五)從事洗衣業務(限作收受洗滌物場所)。
(六)提供營業站屋屋頂供設置行動電話基地台。
二、須計入兼營項目總面積不得超過加油站面積三分之一限制之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之兼營項目如下:
(一)供場所供設置「金融機構營業場所外自動化服務設備」。
(二)接受他人委託代收物品服務。
(三)從事洗衣業務(限作收受洗滌物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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