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 加油站用地許可其申請人與申請設置經營加油站者不同,是否符合「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之規定案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92年10月15日
能二字第09200148280號
法規內文

 

主旨:有關 貴府核發加油站用地許可其申請人與申請設置經營加油站者不同,是否符合「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之規定一案,獲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府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五日府建二字第○九二二○八九八○○○號函。
二、查指揭規則第十六條規定申請設置經營加油站者應檢附之文件,其中第二項規定,申請設站用地屬都市計畫地區土地,且依有關法令規定須經核准始得供作加油站使用者,其應檢附之文件為直轄市、縣(市)政府核發設站用地同意作加油站使用之證明文件,並未有該證明文件申請人須與申請設置經營加油站者相同之規定。惟依上開規則第六條前段規定,加油站之設置用地應符合都市計畫法、區域計畫法及其他有關法令規定,爰 貴府受理申請案件後,仍應符合上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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