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 「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第九條疑義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90年4月27日
經(90)能字第09004608140號
法規內文

「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第九條第一項第三款中「先申請」之意義,係指申請設置加油站者,依設站土地類別之不同,分別檢附同規則第十一條或第十五條規定之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同意認定得作加油站使用或核准籌建,並經上開主管機關審查證件齊全並受理之案件先後順序而言。另依據上開規則第九條第三項規定,申請於都市計畫農業區、保護區以外之都市計畫地區及非都市土地甲、乙、丙種建築用地、遊憩用地及特定目的事業用地(加油站)設置加油站者,自本(九十)年一月一日起,已不受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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