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檢送「有關本市門牌編釘暨整改編研討會」會議紀錄1份,請 查照。
一、時間:民國94年8月19日上午0930
二、主持人:鍾副局長則良 紀錄:楊琇喻
三、地點:臺北探索館5樓原民會會議室
四、討論議題:
提案一:有關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物申請編釘正式門牌及設籍申請案。
說 明:
(一)本局前為領有工務局核發使用許可之臨時建築,如該建築具建物形成有避風雨之功能,且為「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使用辦法」第4條規範之「臨時建築權利人之自用住宅」1案以1戶為原則,以地面層編釘基本號之正式門牌,其可設籍並核發門牌證明,以93年10月14日北市民四字第09332761400號函釋「暫時門牌」之編釘原則在案。
(二)現有內湖區市民朱君依上開規定取得「供農業使用之建築物(農舍倉庫)」之使用許可,向戶所申請編釘正式門牌並欲遷入戶籍,對此類臨時建物是否開放編釘正式門牌,前經詢問各戶所提供實務上意見,皆表不宜放寬(如附件1)。唯工務局函告所核准之臨時建築,其使用管理仍依建築法相關規定辦理,編釘門牌與設籍不影響上開使用管理事項(如附件2)。爰此,對於本臨時建築物,申請門牌編釘應如何處理為適,特提請討論。
決 議:
(一)門牌編釘與設立戶籍有劃清考量之需要,按戶籍法相關規定,設籍需符實際居住之事實條件,故就工務局所核准之建築物戶數及同意核准使用之臨時建築物,如未能符合「適合人類居住」之必要條件,在門牌編釘時於門牌檔(20M)欄內加註「不得設籍」,以便戶政作業執行。
(二)本市領有工務局使用許可之臨時建築門牌編釘原則仍應依93年10月14日北市民四字第09332761400號函釋「暫時門牌」之編釘原則辦理。本案朱君按「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使用辦法」取得「供農業使用之建築物(農舍倉庫)」之使用許可,經工務局表示,朱君如有居住事實其即違反所核准事項。
提案二:有關門牌編釘之出入口及其面向認定疑義。
說 明:
(一)為因應現代建築物型態多樣性,本局90年5月9日北市民四字第9021028400號函例外規定,於房屋建於道路交叉口,而2樓以上之實際出入口與地面層基本號之出入口間,別無其他門牌相隔時,2樓以上門牌可編為最靠近實際出入口之地面層基本號○樓。
(二)現內湖區有建物申請初編門牌,各層位置如附圖,就其同一建築物通往2樓以上出入口與地面層出入口方向不同,得否適用90年前揭函示,提請討論。
決 議:請依實際出入口為認定標準。
提案三:有關門牌整編、改編或道路更名之民調作業規範事宜。
說 明:因門牌異動影響民眾證件之改註,為免爭議,戶政所遇有門牌整編、改編或道路更名案件均會辦理民調,惟民調之比例並無明確規範。而對於不符合本市道路名牌暨門牌編釘辦法第10條規定之案件申請改編,是否須經全體民眾同意部份,前經詢問各戶所提供實務上意見,如附件3所示,類此案件是否宜統一規範民調比例,特提請討論。
決 議:
(一)為因應本市門牌整編、改編或道路更名、命名實務作業執行,請業務科,研擬成立道路命名門牌審議委員會設置辦法辦理。
(二)另門牌混亂之主動整編,因涉及民意意向,可召開座談會說明,並邀請里鄰長、社區發展協會、文史工作者、議員、區公所及調解委員會等與會參加,取得一致共識後再辦理。
四、臨時動議(如附提案單)
五、散會:中午12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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