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有關建造執照附設之管理員室得否編釘為一戶乙案,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本市內湖區戶政事務所88.12.27.北市內戶字第八八六一八二一五○○號函辦理。
二、建築物附設之管理員室,其使用目的應屬共同使用,非能與建築物分割獨立,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條第三款規定應為「共用部分」;另依內政部66.4.19.台內營字第七二五七二○號函及土地登記規則第七十四條規定意旨,管理員室實際情形非為獨立家戶,應免編釘門牌。
三、本案納入本局89年建管法令彙編第○一四號,彙編歸類第一組編號第九號。
四、網路網址:www.dba.tcg.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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