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 建照申請案基地範圍內既存防火巷(防火間隔)或現有巷者,應如何配合留設污水管線埋設及維護管理空間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89年6月20日
北市工衛字第8920012000號
法規內文

主旨:有關「建照申請案基地範圍內有既存防火巷(防火間隔)或現有巷道者,應如何配合留設污水管線埋設及維護管理空間」乙案,請轉知貴會會員配合辦理,請 查照。

說明:

一、本市污水下水道分、支管及用戶接管工程常因某一基地地上物阻隔或基地全開挖作地下室使用之影響,致污水排水系統中斷而無法施工,為改善此一情況,請 貴會配合辦理下列各事項:

()凡基地緊鄰既存防火巷(防火間隔)或現有巷道者,污水管線留設原則為地面上地界邊緣至少留設寬度七十五公分、原有巷道高程地面下至少留設深度一五○公分不得有任何構造物,以做為系統管線埋設及維護管理空間,惟如情況特殊能提出經雙方協商同意之取代方案者,不在此限。(附簡圖)

()凡基地跨越既存防火巷(防火間隔)或現有巷道者,污水管線埋設原則為於基地側面或原地至少留設寬度一五○公分、原有巷道高程地面下深度至少留設一五○公分不得有任何構造物,以做為爾後埋設污水支管及用戶連接管系統,惟如情況特殊能提出經雙方協商同意之取代方案者,不在此限(附簡圖)

()凡基地非屬前述兩款情況者,污水管線留設原則為於適當位置留設寬度至少七十五公分,原有巷道高程地面下深度至少留設一五○公分不得有任何構造物,惟如情況特殊能提出經雙方協商同意之取代方案者,不在此限。

二、請建築師於從事規劃設計時即依前述原則考量配合空間之留設,如需查詢或溝通請逕洽本局衛工處。

附件
A1-12-24.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