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 基地內有受保護樹木、老樹、珍貴樹種或人行道之行道樹之處理方式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97年1月15日
北市都建字第09730012500
法規內文

主旨:補充本局為執行本府保護樹木之政策,凡本市建築執照申請案,如基地內有受保護樹木、老樹、珍貴樹種或人行道之行道樹之處理方式,請轉知貴公會所屬會員協助維護本市綠資源,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本府961128日府都建字第09662880800號函、本局961226日北市都建字第09662900800號函及本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961231日北市工公園字第09634802100號函續辦。

二、本局為執行本府保護樹木之政策,凡本市建築執照申請案,如基地內有受保護樹木、老樹、珍貴樹種,請詳細實測於現況實測圖內繪製(並檢附基地內及人行道照片佐證),若需申請遷移時,應依「臺北市樹木保護自治條例」規定,備齊相關文件向本府文化局提出申請,並經臺北市樹木保護委員會審議核可後,本市建築管理處再予核發建造執照;至於人行道非屬受保護樹木之行道樹,若需辦理遷移,請向本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申請,以符法制。

三、本案納入本局97年臺北市建築管理法規彙編第003號,目錄第一組編號第2號。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