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 有關校園大型違建補辦建造執照,涉及基地內受保護樹木相關執行原則乙案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94年12月20日
北市文化四字第09432450400號
法規內文

主旨:貴處函詢「本市松山區松山國民小學暨有校舍補辦建造執照申請案」是否需進行樹木審議乙節,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處941214日北市工建照字第09470615800

 二、有關校園大型違建補辦建造執照時,本局原則同意就現況免檢討樹木保護自治條例問題。惟若涉及新建、增建、修建、改建項目,仍需依樹木保護相關法令規定提送計畫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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