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 有關建造執照申請案,涉及臺北市受保護樹木自治條例適用乙案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93年11月22日
北市文化四字第09331834900號
法規內文

 

主旨:有關本局送貴會申請之士林區芝山段三小段二之二第號等四十七筆土地建照執照申請乙案,涉及臺北市受保護樹木自治條例適用乙節,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貴處九十三年十一月九日北市工建照字第○九三六八四○三六○○號函辦理。
二、有關本市建設開發案件中,凡涉及受保護樹木事宜,須依「臺北市樹木保護自治條例」及「臺北市受保護樹木保護計畫暨移植與復育計畫審議作業要點」相關規定辦理,並於提送臺北市樹木保護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始得核發執照或施工。前於樹委會會議中,對於基地範圍較大、申請新建面積較小且距離受保護樹木較遠或未涉及受保護樹木之保護或移植等事宜者(例如:動物園案、台灣大學案等),經樹委會決議同意得就其建設開發範圍之樹籍資料先行提送審議,並於通過後辦理執照申請,另其整宗基地內之樹籍(喬木以上)資料得以分期分區方式辦理,並於使用執照申請前完成調查提送樹委會備查後始得核發使用執照,依此,爾後類似案件之審議及執照申請程序得比照前述案例,復因考量建設開發案件之執照申請時程及成本耗費等因素,故等符合前述條件,凡經提案通過樹木審議者得逕行辦理建照執照申請,以免於因整宗基地樹籍資料建立費時耽誤建設開發者權益。上述問題,本局已納入課直辦理之「臺北市樹木保護自治條例」修法草案中研修,並將召開局處協調會議,相關事項謹請 貴處協助配合,毋任感荷。
三、有關旨揭乙案,刻正提送 貴處辦理建照執照申請作業,本案基地屬古蹟範圍,又本次新建工程與受保護樹木距離較遠,且未涉及受保護樹木保護或移植事項,故得依前項說明辦理,案內新建基地範圍內受保護樹木事宜,業已依簡化流程作業提送本府樹木保護委員會下之幹事會審議,並將依當次會議決議事項續辦。另有關其整宗基地內之樹籍(喬木以上)資料部分,亦將依前項說明以分期分區方式辦理,並於使用執照申請前完成全區樹籍資料調查提送樹委員會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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