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 公園處權管之樹木於非適宜遷移季節以不辦理遷移為原則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90年6月13日
北市工公園字第9061655900號
法規內文
主旨:為維護本市綠化資源,往後本處權管之樹木於非適宜遷移季節將以不辦理遷移為原則,請 鑒核。
說明:邇來因本處或其他單位配合工程辦理樹木遷移時,因非值適宜遷移季節常實施強度修剪,致民眾迭有不良反應,有損本府形象。為維護本市綠化資源,本處擬具以下之遷移原則:有關本處權管之樹木的遷移申請分為一般性及緊急性兩類,一般性者須於三個月至半年前提出申請,俾辦理斷根事宜,如此樹木於移植前可避免強度修剪。每年六月十五日至九月十五日間非遷移適期以不辦理遷移為原則。而若因工程等緊急性因素仍須於此段時間內遷移者,則由本處同意後報請鈞局核備,以茲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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