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62條第1項第2款免計容積檢討執行疑義
歷史沿革
內政部94年5月18日
台內營字第0940083309號
法規內文

主旨:關於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62條第1項第2款免計容積檢討執行疑義。
說明:安全梯之梯間、緊急昇降機之機道、特別安全梯與緊急昇降機之排煙室及機電設備設置於屋頂突出物、依法設置之防空避難設備、裝卸、停車空間內者,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62條第1項第2款規定檢討容積樓地板面積時,其面積得併入屋頂突出物、防空避難設備、裝卸、停車空間項目,免納入檢討該基地容積之百分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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