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 有關臺北市建築物地面以上各層設置免計入容積樓地板面積之「機電設備空間」處理原則,應依內政部92.7.15.函釋內容辦理乙案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92年8月26日
北市工建字09253276000號
法規內文

主旨:有關本市建築物地面以上各層設置免計入容積樓地板面積之「機電設備空間」,其相關處理原則,應依內政部九十二年七月十五日內授營建管字第○九二○○八七九四四號函釋內容辦理;前揭之「機電設備空間」,並得包含各層之垂直管道間。本局八十六年六月十一日北市工建字第八六三○五九四九○○號函併案予以廢止。請 查照轉知 貴會會員。
說明:
一、依內政部九十二年七月十五日內授營建管字第○九二○○八七九四四號函(
如附件)及本局建築管理處九十二年三月十九日北市工建照字第○九二六一九二四二○○號函辦理。
二、本案納入本局九十二年臺北市建管法令函釋彙編第三○號,目錄第一組編號第○○七號。
三、網路網址:www.dba.tcg.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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