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 臺北市建造執照申請案之建築基地為鄰房占用處理原則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86年2月13日
工建字第8630121600號
法規內文

 

主旨:為建造執照申請案之建築基地為鄰房占用如何處理,訂定審查原則如說明二,請轉知貴會會員,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本局建管處86.1.10.營建法規小組第一八○次會議紀錄辦理。
二、建築基地內部分土地被鄰房占用(以下簡稱侵占地),其基地面積、建蔽率及容積率依左列原則計算:
(一)侵占地應計入基地面積。
(二)侵占地面積於檢討容積率時,該部分可視為空地。
(三)於檢討建蔽率時,基地面積先扣除侵占地面積後,再就剩餘部分核算建蔽率,但侵占地如為未建築完成(依台北市畸零地使用規則第六條之定義)建築物之共同壁,則仍可視為空地檢討建蔽率。
三、本局編號第○一七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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