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 設置游泳池之審查標準疑義案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86年7月29日
台內營字第8673350號函
法規內文

一、行政院同意開放民間設置游泳池後申請之建築物,合於設置游泳池條件者,其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設置之消防專用蓄水池,得兼作游泳池使用,且其水池、機電及過濾設備空間得視為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六十二條第二項之機電設備空間;得依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計入計算容積率之總樓地板面積。

二、關於行政院同意開放民間設置游泳池前即已設置之消防蓄水池,是否得依行政院同意民間設置游泳池之條件,申請兼作游泳池使用,尚有疑義,宜報請行政院核示後再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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