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 營業用之「健身服務業」附設游泳池得否不受基地面積1500平方公尺以上及10戶以上規定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95年8月15日
內授營建管字第0950130378號
法規內文

 

主旨:關於民間設置游泳池,應否仍受 貴部86年3月25日台(86)內營字第8602493號函說明2所載之條件限制乙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經濟部95年8月3日經授水字第09520227220號函(如附件1)辦理,並復本部營建署案陳貴局95年6月27日北市工建字第09568330400號函。
二、有關開放民間設置游泳池之條件,前經本部86年3月25日台(86)內營字第8602493號函釋在案,惟因自來水業務於91年12月已變更為經濟部主管,經函請經濟部表示意見,依據經濟部以前揭號函釋略以:「查函詢事項係依據行政院86年3月3日台86內08759號函核示之政策辦理,在未經行政院核定政策變更前,仍應適用。」是本案仍請依本部上開函釋事項辦理。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