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 開放民間設置游泳池案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86年3月25日
臺內營字第8602493號函
法規內文

一、合於下列條件,並經自來水事業當地管理機構認為無缺乏自來水者得設置游泳池:

()一般建築達基地面積一、五○○平方公尺以上及十戶以上者,但依觀光旅館管理規則核准設置之觀光旅館不在此限。

()游泳池設備應設置循環過濾系統以節約用水,並能配合自來水事業單位於枯旱期之停水措施。

()游泳池用水不得抽取地下水。

二、游泳池設置申請應併同建築執照一併審查。

三、有關貴府轄區內現行之公有游泳池,為其使用之普遍性,請督促有關機關團體開放供民眾使用,以紓緩用水量,減輕水資源開發壓力。另對不符相關使用規定之游泳池,請速依法處理。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