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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年臺北市社區建築物綠建築更新診斷及改造評估評選辦法
一、適用對象
  1. 已依法成立管理委員會並向主管機關報備有案之建築物。
  2. 88年以前建造之建築物(綠建築法規訂定前)。
  3. 建築物7樓以上且戶數達81戶以上之社區規模。
  4. 且未獲其他機關輔導或補助。
二、案件分組

依社區建築物規模分為二組

  1. 甲類住宅社區組(81戶以上至150戶及完成健診9件)。
  2. 乙類住宅社區組(151戶以上及完成健診8件)。
三、申請截止日與作業

自臺北市建築管理處核定通過後,即日起開始受理綠築物更新改造申請,依報名案件先後順序至額滿為止,若申請案件數不足預定件數時,得由各行政區中心或公益團體推薦申請至各分組案件件數額滿為止。

四、初步篩選作業

執行單位就申請人送審之報名書面資料,核對及檢視下列事項,若有資料不齊備者另行通知於一週內補齊,完成補件作業後,經執行單位書面審視或現地核對,並將結果及訪視報告一併送評選委員會評選,若未於規定時間(一週內)完成補件者,於通知補件後屆滿一個月,執行單位不負責保管原申請資料義務。

初步篩選工作事項:

  1. 核對管理委員會資格文件是否符合本辦法第一條適用對象及第二條案件分組(核對檢附之報名表及立案證明文件等)。
  2. 聯絡建築物代表人或聯絡人,了解耗能改善需求之實況。
  3. 甲類住宅社區組(81戶以上至150戶)及乙類住宅社區組(151戶以上)通過初步篩選作業後,另外召開評選會議。
五、評選委員會之組織與權責

評選委員會設置評選委員7人,執行單位就下列代表產生方式聘任之:

  1. 委託單位代表2人
  2. 執行單位代表1人
  3. 邀請相關學者專家4人

評選委員會負責本計畫「社區綠建築更新診斷及改造評估」建築物之評選工作,及由本計畫主持人召集委員召開評選會議。

六、評選作業規則
  1. 社區之評選由評選委員會委派至少2位委員至各申請案件現場進行訪視,且依第七條評選項目及配分,對各申請案件評定分數及統計後,由執行單位依得分高低排序。甲類社區組序位前9名者為入選,乙類社區組序位前8名者為入選,執行單位完成評定分數統計後,併同訪視報告書檢送評選委員會備案。
  2. 評選委員會接獲執行單位檢送通過評選作業規則之申請案件書面資料後,由本計畫主持人召集委員召開評選會議。
七、評選項目及配分
     
 
評 選 項 目
權重%
1.

建築生態保護
1. 建築物牆面或屋頂綠化
2. 親和性圍籬設置
3. 基地保水改善措施
4. 雨水貯集生態池

25
2.
建築節約能源
1. 太陽能光電利用
2. 風力發電
3. 外遮陽改善
4. 屋頂隔熱改善
5. 雨水或中水回收再利用
6. 空調節能改善

25
3.
建築廢棄物減量
1. 資源回收再利用
2. 廢棄物貯存處理改善
3. 落葉與廚餘堆肥處理
4. 社區小型農園
5. 污水處理改善

25
4.
建築室內健康環境
1. 室內音響環境改善
2. 室內照明環境改善
3. 室內空氣品質環境改善
4. 室內溫熱環境改善
5. 綠建材使用

25
5.
其他評審委員提出之項目

5
 
合 計
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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